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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宣传周】扫黑除恶进行时,这里内容很“睛彩”!

时间:2019-01-25 17:03:04 来源: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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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转眼间,全国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已经一年,对于扫黑除恶,你了解了多少呢?

关于扫黑除恶的知识点!

1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3什么是“村霸”?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或暴力手段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黑恶势力分子。具体特征表现为:乱政、抗法、霸财、行凶

4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账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响后,全国各地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开展了如火如荼的扫黑除恶斗争。在将近一年的时间里,打掉了一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涉恶团伙,查办了一系列案件,惩处了大量涉黑涉恶犯罪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也对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

典型案例以及案例评析!

1河北保定:一“黑老大”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2013年以来,被告人丁某杰利用家族势力、影响力及经济基础,通过发奖励、管吃住、购买车辆、为违法犯罪“平事”等手段,采取威胁、打骂等管理方式,拉拢控制成员,2015年1月至4月间,逐步形成了以丁某杰为组织、领导者,以张某、吕某伟等为积极参加者,以张某勇、赵某、王某甲、王某乙、孙某勇、赵某磊、程某园、杨某、陶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为成员的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大肆实施故意杀人、放火、抢劫、诈骗、盗窃、保险诈骗、敲诈勒索、合同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赌博、非法侵入住宅、包庇、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丁某杰因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怀疑系被孟某出卖而产生杀人之念,遂与被告人张某等人多次预谋杀死孟某。2016年1月16日15时许,丁某杰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手枪,驾车将孟某带至附近一土路上,开枪将孟某杀死。丁某杰、张某将尸体焚烧。另查明丁某杰等27名被告人尚有50余起违法犯罪事实。

2018年12月20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法院依法对丁某杰等27人涉黑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丁某杰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抢劫罪、诈骗罪、行贿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2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八个月二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

 案件评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丁某杰召集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其中,丁志杰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张某、吕某伟是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内部分工明确。通过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丁某杰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张某、吕某伟等积极参加者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丁某杰、张某、吕某伟等利用该组织实施了故意杀人等50余起违法犯罪事实,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实行数罪并罚。

2海南海口琼山区:一恶势力团伙4名成员被判刑

2017年12月,以被告人林某财、李某奔(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为首的犯罪团伙,多次纠集被告人周某华、吴某云、吴某旺以及侯某通、邓某明、吴某民、林某山(4人均系未成年,另案处理)等人在海口市琼山区多次随意打砸他人经营的水吧、蛋糕店。其中,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人林某财纠集李某奔、周某华、邓某明4人到下坎东路的“依而恋”蛋糕店和“雅思园”水吧,持钢管、木棍打砸玻璃门、铁闸门等,造成损失7475元;2017年 12月 27日,李某奔纠集周经华、“阿仔”“哥成”等又到“雅思园”水吧持木棍打砸物品,造成损失1701元;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林某财纠集被告人吴某云、吴某旺,以及李某奔、侯某通、吴某民、林某山、“小白”等人到“雅思园”水吧,持木棍、砍刀再次打砸物品,造成损失2463元。2017年12月26日,被告人吴某旺和吴某民在海南工商职业学院大门对面小吃街,看到金某手里拿手机玩,便骑电动车靠近金某,抢走金某手机(价值4715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林某财、周某华、吴某云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林某财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旺构成寻衅滋事罪、抢夺罪,对其数罪并罚,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据此对4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林某财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华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某云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对被告人吴某旺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案件评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被告人林某财等人与被告人周某华、吴某云、吴某旺等人多次纠集在一起,在一定区域内实施“打砸抢”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形成了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组织。因该组织尚未在一定区域、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即尚未达到支配、打压同行业竞争者,排斥合法权力的支配和控制,使自己的势力范围不断扩大到称霸一方的程度,故该组织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属于恶势力组织。

林某财利用该组织多次实施了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林某财与参加者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3湖北武汉汉南区:一起“套路贷”涉黑案9人被控涉四罪

2017年9月至今年2月,徐某祥等人以开公司为名,从事不属于其注册经营范围的贷款业务,以大学生为主要目标,采取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典型的“套路贷”手段,在短期内迅速抬升借款人的债务,谋取非法利益,共放出贷款200余笔,数额达190余万元。

该案15名被害人中,有14人都是大学生。为收回借款,徐某祥等人成立“业务组”“审核组”“催收组”三个小组,明确分工,前往被害人所在学校,采取威胁、滋扰、打砸等多种暴力手段,迫使其接受明显超出实际借款金额和约定利息的还款金额,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庭较大财产损失,致使多名学生休学、留级或辍学。该案的9名被告人中,有3人也曾是被害大学生,因深陷“套路贷”,为偿还欠款,受邀加入徐某祥的公司,成为业务员,转而以同样的方式使更多学生深陷债务,严重影响被骗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所在学校的正常教学及管理秩序。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组织人数众多,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人员固定,具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设定有明确的提成制度和奖惩措施,以公司化模式进行日常管理,在其发展做大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约定俗成的帮规纪律,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态特征,对徐某祥等9人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提起了公诉。该区法院已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案件评析: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打击对象之一。以“套路贷”为代表的高利贷非法放贷讨债,往往与黑恶势力关联,更是应当出重拳打击。

被告人徐某祥等人利用套路贷的形式,利用黑社会组织实施暴力讨债等违法行为,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且受到侵害的多是未成年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参与实施的其他犯罪进行处罚。

扫黑除恶的号角已经吹响,斗争还在继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民生福祉和社会大局稳定,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知晓,积极参与,在全社会掀起宣传发动热潮,不断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

通化市委第一巡察组专项巡察

辉南县扫黑除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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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访地点:辉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楼接访室(接访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00到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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