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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程序调整通告

时间:2020-12-29 08:57:38 来源: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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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程序调整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法典》规定,现将婚姻登记有关程序调整通告如下:

  一、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

  二、调整离婚登记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特此通告


             辉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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