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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季风大应警惕,高空坠物须当心——东凤街道兴工社区大风天气预防高空坠物温馨提示

时间:2021-02-22 10:32:10 来源:辉南县朝阳镇兴工社区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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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春季,大风天气比较频繁,为了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兴工社区温馨提示您:
1、密切关注天气预报,出行前关好门窗;请勿将物品放置或悬挂于窗台及外露台,避免物品跌落伤及他人,带来安全隐患。
2、请仔细检查自家门窗是否出现松动及空调是否牢固。
3、在路上行走时请远离房檐冰溜、广告牌、树木、电线杆、路灯、危墙、危房、脚手架、吊机、铁塔,以及临时搭建物等,以防被砸伤。
4、请成年人以身作则,提示小孩不要高空丢弃垃圾或其它废弃物等,正面引导文明生活。
5、春季大风,注意防火、杜绝火灾隐患,请勿堆放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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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生活中,高空抛物的案例并不少见。高空抛物也因此被称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和“头顶上的安全”,是社会广为关注的焦点问题。高空抛物如果致人损害该由谁来担责?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法律严令禁止高空抛物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高空抛物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有可能面临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等更为严苛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上述规定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做了一般规定,明确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高空抛物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解释,“本条规定虽并无体现过错的内容,但从本章的体系上看,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属于过错推定责任。高空抛物行为主观恶性更重,社会危害性更大,举轻以明重,高空抛物更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高空抛物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后段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实践中,高空抛物存在一个非常不易解决的问题就是侵权人查找难。如果侵权人难以找到,那侵权人直接责任的适用就会大打折扣。因此,《民法典》在侵权人直接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该条文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即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均要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而言,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如下事项主张免责: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之物;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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