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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南人,电动车整治!速看~

时间:2024-09-20 09:31:36 来源:辉南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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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电动车通行秩序,依法查处电动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努力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辉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

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摩托车、三轮电动摩托车、四轮电动车(含老头乐)。

二、整治重点

(一)要有证。凡驾驶电动车(含电力驱动的二轮、三轮电动摩托车、四轮电动车),必须持有并携带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要挂牌登记。凡上路行驶的电动车(含电力驱动的二轮、三轮电动摩托车、四轮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必须悬挂号牌,未登记挂牌的尽快携带相关手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合格证、保险单、车主身份证)到车管所进行登记挂牌,严禁无牌上路行驶。新购车车主应向销售方索要发票,已购车的车主应要求销售方补发票。如拒绝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部门反映。

(三)要戴安全头盔。电动车(含电力驱动的二轮、三轮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要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四)要各行其道。凡上路行驶的电动车(含电力驱动的二轮、三轮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必须严格遵守各行其道、右侧通行和安全通行原则,严禁逆向行驶、随意变更车道、闯红灯、随意横穿马路。

(五)不能乱停乱放。停放电动车(含电力驱动的二轮、三轮电动摩托车、四轮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时严禁随意乱停乱放、占用消防通道、占用人行道等。

(六)不能违法载人。驾驶电动车(含电力驱动的二轮、三轮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罚款处罚。

(七)不能超员驾驶。严禁电动车(含电力驱动的二轮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多人骑乘,尤其是严禁搭载学生或幼儿

(八)酒后不开车。严禁饮酒或醉酒驾驶电动车(含电力驱动的二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一经查处,从严处罚。

(九)不能非法改装。严查非法加装雨棚和非法改装电动车的行为。尤其是外卖车主加装雨棚、遮阳设施以及大型驱动设施。

三、整治措施

(一)在全县范围内,倡导驾乘人员正确规范佩戴头盔、杜绝违法载人,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出行。严禁不戴头盔驾乘车辆上道路行驶和未满16周岁人员骑行电动车、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

(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内部人员管理监督,教育引导所属干部职工做好示范引领,规范佩戴头盔,营造安全文明、遵法守法出行的浓厚氛围。

(三)各乡镇(村委会)、各街道(社区)、商圈、市场等人群密集区要加强宣传。倡导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正确规范佩戴头盔。

(四)外卖、快递、运输、建筑等行业和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确保佩戴头盔全覆盖。

(五)教育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监管第一责任,加强对师生的教育管理,积极引导全体师生和家长选择符合自身骑乘交通工具,特别是在骑乘电动车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做到合法上路,安全骑行。严禁未满16周岁人员驾驶电动车。在学校上、下学期间,公安机关将结合护学岗工作,深入学校周边开展专项整治,对骑乘电动车不按规定佩戴头盔的学生及家长,将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六)对不规范佩戴头盔、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和不文明交通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轻微的,通过宣传、教育、警示曝光等方式进行批评教育。

五、法律责任

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不听劝阻或阻碍公安机关执行职务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主动配合、互相转告,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指挥,文明出行,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辉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9月19日

编辑 | 汤慧宁

初审 | 侯   涛

复审 | 程晓丹

终审 | 宋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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