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做好2025年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优化生态环境,确保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2025年全县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秋季森林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30日,其中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全县所有林地和距林地边缘10米以内非林地区域及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火源、生活火源地域全部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三、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荒、烧秸秆、野炊、吸烟、点火取暖、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行为。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等出入口设置森林防火检查站、警示牌和“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严格实行实名登记和扫防火码进入,并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机动车司乘人员及林区施工作业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森林防火检查。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森林防火区内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安装防火装置、配备防火器材,野外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四)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林业等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上坟烧纸和野外吸烟者,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非公职人员一律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给予行政处分;对引起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森林火险等级与火险区划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明确森林防火区域和责任人,落实村民“十户联防”、“宗地联防”和巡山护林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用火、玩火、失火。林业、气象、应急等部门定期开展会商研判,及时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测预报和预警信息。
五、全面执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经营(管护)单位主体责任,履行林长制“一长三员”(林长、监管员、巡护员、警员)职责,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巡护、宣传教育和隐患排查整治。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承担经营(管护)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林区毗邻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六、森林防火期内,各级包保责任人要定期深入责任区开展森林防火督导检查工作。当达到森林火险黄色以上预警时,下沉一线蹲点督导。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和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个人),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切实做到封住山、管住人、防住火。
七、森林防火期内,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八、森林防火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常态化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对森林防火区内的输配电设施,电力部门要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及时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公安、林业等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
九、森林防火期内,各责任单位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森林消防队伍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采取安全措施有序组织扑救,坚决防止小火酿成大灾。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12119森林火警电话报警。
特此通告。
辉南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3日